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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章立制监管进口固废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12/15 16:20:47    点击:646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江苏省环保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进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固体废物的进口、贮存、加工利用及夹杂物、加工利用剩余物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落实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责任,有效防范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风险。
严守国门准入关
《通知》要求,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代理进口合同时,必须明确:进口固体废物品质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混入放射性物质、爆炸性武器弹药及未经允许的危险废物,并注明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的种类、数量及所占比例。
若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经海关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必须明确退运责任人,不得弃货;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种类、含量如超过国家相关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必须明确具体的无害化处置方式,不得擅自加工利用、随意转让或出售。
此外,江苏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加工利用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填写现场检查情况表,要求现场监督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各级环保部门及所辖地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进口固体废物备案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上报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和环境保护报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表与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季度报表一并上报。
实现无害化处置
《通知》要求,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不得超过实际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且必须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首先,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具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其次,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理处置的,应具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处理处置设施;委托处理处置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三,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其贮存、处置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自行处理处置的,应具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处理处置设施;委托处理处置的,应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防范环境污染
《通知》要求,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必须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落实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这些制度和措施包括:制定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制定日常监测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进口固体废物品质管理制度;制定员工环保培训制度等。
加大处罚力度
为严厉打击违法进口或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通知》要求,江苏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对外贸易合同或代理进口合同中未明确夹杂物种类、数量、所占比例,以及不合格进口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等相关条款的,对企业提交申请不予批准,待补正后重新审理;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禁止申请下一年度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责令落实具体处置措施。
同时,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申请不予批准,责令限期整改,并禁止申请下一年度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根据《规定》,禁止申请下两个年度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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