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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
作者:许先生    来源:宜兴市华夏环保企业联合会    时间:2013/1/21    点击:1728
1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共同发布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规范了水资源费标准分类。同时,《通知》还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如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目前我国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的问题。《通知》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即要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限制超量取用水、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通知》还对水资源费标准分类进行了规范。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情况,进行细化分类。
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
目前我国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通知》指出,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要求要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
综合地区特点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我国存在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提出,要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目标。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
超定额40%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同时,为解决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落实问题。《通知》要求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另外,《通知》还指出,要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合理制定水力发电用水征收标准,同时,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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